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飼料生產和養殖環節
違法使用獸用抗菌藥物行為的通知
獸用抗菌藥物是畜牧業的重要投入品
,對保障動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但使用不當也存在安全風險
。為進一步加強飼料生產和養殖環節獸用抗菌藥物使用監管
,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獸用抗菌藥物是畜牧業的重要投入品
,對保障動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但使用不當也存在安全風險
。為進一步加強飼料生產和養殖環節獸用抗菌藥物使用監管
,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確保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 、切實增強做好獸用抗菌藥物監管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近年來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 、國務院決策部署 ,持續加強養殖 、屠宰 、獸藥 、飼料等環節質量安全監管 ,推動我國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穩定向好 ,取得了明顯成效 。但央視3·15曝光案件顯示 ,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特別是少數單位和個人為牟取私利 ,在飼料獸藥生產經營和養殖環節違法違規使用人用藥 、獸藥等問題突出 ,性質惡劣 ,潛在風險不容忽視 ,必須堅決從嚴懲處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獸用抗菌藥物監管工作的重要性 ,從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 、保證畜禽產品消費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高度 ,采取積極果斷措施 ,切實加大工作力度 。
二 、抓住關鍵環節堅決打擊獸用抗菌藥物違法違規使用行為
(一)嚴厲打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違法違規使用獸用抗菌藥物的行為
加大飼料添加劑和混合型飼料添加劑企業監督檢查力度 ,排查原料和成品庫房 、生產車間 ,核查生產記錄 ,發現使用獸藥 、人用藥以及其他對養殖動物或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物質的 ,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從重處罰 。加強飼料生產企業監督檢查 ,對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但未在飼料標簽中注明所含藥物名稱 、含量 、適用範圍 、停藥期規定及注意事項的 ,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 ;對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 、使用人用藥 、使用激素類藥品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的 ,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重處罰 。經批準可以在飼料中添加的獸藥 ,未製成藥物添加劑直接使用的 ,按照《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
(二)嚴厲打擊養殖環節違法違規使用獸用抗菌藥物的行為
全麵開展畜禽養殖環節獸用抗菌藥物安全使用大檢查 ,畜禽養殖場(戶)要覆蓋生豬 、家禽 、牛羊等所有品種 ,重點檢查獸藥采購 、存儲 、使用情況 ,嚴格核對獸藥使用記錄 、獸用處方等 ,嚴格核查對禁用藥清單 、休藥期 、注意事項等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的掌握情況 ,強化獸藥使用者主體責任意識 ,督促指導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用藥製度 。發現超劑量或超範圍用藥 、違規使用原料藥 、不執行休藥期 、不按獸用處方藥規定使用處方藥 、濫用獸用抗菌藥物等違法行為 ,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八條等規定實施處罰 。
(三)切實加強追蹤溯源
在飼料生產環節和養殖環節監督檢查中 ,發現涉嫌獸藥生產經營違法違規行為的 ,要追蹤溯源 ,嚴厲查處獸藥生產、經營企業違法行為 。使用的獸藥屬於假劣獸藥的 ,對違法的獸藥生產 、經營企業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從重處罰 。獸藥生產 、經營者將原料藥銷售給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養殖場(戶)等獸藥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 ,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情節嚴重的”情形處理 ,沒收違法所得 ,按上限罰款 ,並吊銷獸藥生產 、經營許可證 。
三 、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 ,把加強獸用抗菌藥物監管作為一項長期重點任務 ,精心謀劃 、統一部署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 。要充分調動飼料 、獸藥 、動物衛生監督 、農業綜合執法等各方麵力量 ,形成監管合力 ,提升監管能力 。要將監管責任落實到每一個環節 、每一個單位 ,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評價機製和責任追究製度 ,對失職 、瀆職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
(二)完善工作機製
一是建立監督舉報機製 ,暢通舉報受理渠道 ,完善舉報受理 、處置和反饋工作程序 ,鼓勵對提供重大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二是建立檢打聯動機製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 ,加大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測力度 ,發現違法違規線索一查到底 ,快速處置嚴格執法 ,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 ,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通過公開通報 、媒體宣傳 、網絡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對違法行為的高壓震懾 。三是建立信息通報共享機製 ,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跨地區違法違規行為線索 ,要及時通報相關地區 。性質惡劣、影響麵大的違法行為 ,還要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
(三)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各省(區 、市)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抓緊製定工作方案 ,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全覆蓋監督檢查 ,對規模養殖場(戶)進行重點排查 。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依法從嚴從重查處 。要加強工作落實情況督查 ,按季度向我部報送工作進展 、典型案例等情況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 ,請及時聯係農業部畜牧業司 、獸醫局 。
農業部辦公廳
2017年3月17日